关于印发《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文明委〔2018〕9号
各市、县(区)文明委,区直机关文明委,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文明委:
现将重新修订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文明委
2018年10月11日
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加强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提高创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发挥文明单位培育文明风尚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2017年版《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职工素质较高,业务工作一流,社会形象良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单位加强自身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抓手。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党政群团齐抓共管,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党政领导要把文明单位创建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以窗口服务单位为重点对象,以“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目标,推动具有行业特色、职业特点、工作特质的创建活动。
第六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由自治区文明委统一部署,自治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和管理,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区直机关文明委组织,每个创建单位推进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由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着成效的单位申报。到届重新申报文明单位的,当年年底予以验收确认。自治区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为四年。
第二章 标 准
第八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重大工作部署,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创建机制健全、目标责任明确、开展活动经常、有一定经费投入。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发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在创建中发挥带头作用。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道德建设为重点,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持续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开展“日行一善”活动,评选“最美人物”,倡导诚信有礼、崇德向善、尊老爱幼、平等友爱的良好风尚,干部职工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有新提升。
(三)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序、服务高效便捷,民主与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政务厂务公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密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员工无违法犯罪,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邪教、无“黄赌毒”、无封建迷信等现象。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依法健全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
(四)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职工进行形势政策、科学文化、业务技能教育及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尚。重视文化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丰富创建内涵、创新活动载体,“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活动坚持经常,职工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五)工作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单位环境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写乱画、乱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各类设施完好、功能齐全、实用方便。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环境一流、服务质量优良。党务政务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社会认同度高。培育职业精神,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及“冷、硬、拖、卡”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办结满意率高。工业企业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着。党政机关及执法部门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业务工作达到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生产经营单位转变发展方式,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全区同行业前列。
第九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要达到“五个一”要求:
(一)“一堂”:开设道德讲堂。道德讲堂有固定场所、有统一标牌、有活动内容、有详实资料。道德讲堂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注重效果,引领风尚。
(二)“一队”: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50%,在职党员注册志愿者不低于在职党员的90%。志愿服务有组织名称、有专题培训、有活动项目、有时间地点、有服务记录。
(三)“一牌”:有文明创建宣传牌。利用院落、楼道走廊、电梯、活动室、宣传栏、电子屏等,设置一批崇德守礼、向好向善宣传牌及讲文明树新风等提示语。
(四)“一传播”:建立网络文明传播小组。在宁夏文化馆开设户头,运用网上论坛、博客、微博和QQ群等网络传播渠道,撰写网络评论、博文,刊(转)载文章、图片等,展示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成果;劝阻网络不文明行为,传播文明风尚。推进文化馆站和微信平台建设,打造文化馆站联盟和微信平台矩阵。开展网络公益活动,让公益精神弥漫网络空间。
(五)“一餐桌”:推进文明餐桌行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积极开展“倡导绿色生活、反对铺张浪费”行动,在单位食堂(餐厅)设文明用餐提示牌、招贴画,倡导干部职工文明用餐。
第三章 创建工作
第十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中心抓创建,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处室明确,实行创建管理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协力配合、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
(二)制定创建规划。依据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准,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和步骤,分解任务,到岗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推进任务落实。
(三)明确创建重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扎实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倡导文明新风尚。
(四)创新活动载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业务工作,精心设计主题鲜明、形式活泼、群众乐于参与的活动载体。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警)民共建等活动。以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移风易俗等为重点,倡导科学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干部职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五)群众广泛参与。加强创建工作宣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增强创建意识,参与率达到90%以上。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作为创建的重点,使人们在创建中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六)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支持和参与辖区开展的创建活动。发挥文明单位示范带动作用,主动与贫困村、乡镇、社区结对共建,助力脱贫攻坚,共树文明新风。
(七)注重创建效果。通过创建活动,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有新提高,队伍建设有新进步,业务工作有新突破,服务社会有新贡献,各项事业有新发展。
第四章 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 符合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准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基层党组织或工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均可申报创建自治区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申报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按照标准筛选。推荐评选坚持好中选优、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 按照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准,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七条的单位,可向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所在地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效显着,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三八红旗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荣誉,以及两年内获行业系统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经所在市文明委或区直机关文明委推荐,可不受命名间隔时间限制,破格评选。
第十六条 到届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届期内无考核细则规定“一票否决”问题、且业务工作和生产效益不断发展、保持创建工作活力的,应继续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申报评选程序是:
(一)自治区文明办分别下发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到届重新申报工作的通知。凡符合自治区文明单位条件的,可逐级向所属市文明委提出申请;宁东管委会所属单位企业向管委会文明委提出申请;区直部门向区直机关文明委提出申请。
(二)五市、宁东管委会、区直机关文明委负责申报单位的初审初选,并按分配名额(到届单位依初审初验数量核定),择优确定推荐单位,并经媒体公示后,向自治区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自治区文明办组织考核验收组,对被推荐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后提出拟审定名单,提交自治区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并将审定的拟命名名单在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自治区文明委对命名和继续确认的自治区文明单位,统一授予“自治区文明单位”牌匾、证书。
第十九条 凡被命名为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可对在创建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组织和监督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和日常管理。自治区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打造品牌,提高创建水平,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负责辖区自治区文明单位日常管理;宁东管委会负责辖区单位企业的创建与管理;区直机关工委负责区直部门(单位)的创建与管理。各街道、社区要加强与辖区文明单位联系沟通,推动其发挥作用。自治区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日常管理主要内容:
(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主要有单位基本情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事迹材料、考核记录、活动资料,奖惩记载和工作总结等。
(二)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开发使用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创建管理动态化、申报资料网络化、信息报送电子化。
(三)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市、县(区)、宁东管委会、区直机关文明办指导本地区本系统自治区文明单位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检查其创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任务落实情况,解决创建中出现的问题。对到届不再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实行“一票否决”,撤销其“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
(四)实行工作年报制度。每年年底,自治区文明单位将年度创建工作自查报告、活动品牌和奖惩情况等,分别报所在市文明办、宁东管委会文明办、区直机关文明办,市级文明办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文明办备案。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级文明办组织文明单位参与当地共建联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学习宣传典型。对创建活动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给予批评和限期整改。
(六)力戒形式主义倾向。对申报和创建中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候选单位参评资格;已是自治区文明单位的,按一定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实行退出机制:
(一)届期内,自治区文明单位接受市级文明办一年一次抽查、自治区文明办两年一次复查,有突出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任届期满重新申报考核时,仍有突出问题、且考评低于85分的,不再保留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
(二)两届命名之间,有考核细则规定“一票否决”问题的,取消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
(三)凡被取消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的,应经过两年以上的整改,并经地级市、宁东管委会、区直机关文明委同意后,方可重新向自治区文明办提出申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如有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的,应向自治区文明办申报办理更改名称手续。对原单位因重组合并或分设的,要及时重新申报,并经自治区文明办考核验收,按照评选命名程序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和区直机关文明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和负面清单另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