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文明委〔2018〕11号
各市、县(区)文明委,自治区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文明委
2018年10月11日
自治区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文明校园创建和管理,促进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校园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是把学校建设成为锻造理想信念的熔炉、弘扬主流价值的高地、涵育中华文化的家园、滋养文明风尚的沃土的有效途径;是激励青少年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坚强保证。
第三条 自治区文明校园,是自治区文明委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面授予学校的最高荣誉称号。学校立德树人工作突出,精神文明创建成效显着,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市级文明委和教育厅(教育工委)推荐,报自治区文明委评选自治区文明校园。
第四条 自治区文明校园的评选范围,为全区各级各类大学(含大专)、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职学校)、小学。
第五条 自治区文明委是自治区文明校园评选表彰的主管机构,指导、监督自治区文明校园的评选、管理工作,具体事宜由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负责。市级文明委和教育厅(教育工委)负责向自治区文明委推荐自治区文明校园并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 自治区文明校园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从获得市级文明校园称号、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学校中申报。现为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学校,按到届申报考核程序,合格的转为自治区文明校园。自治区文明校园实行届期制,每届四年。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文明校园创建有六个方面的标准。
(一)思想道德建设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道德与法治课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开展“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化“知党史知国情、爱家乡爱学习——争当新时代好少年”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力,道德建设广泛有效。
(二)领导班子建设好。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握正确办学方向,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和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三会一课”等制度,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领导班子勤政廉洁。
(三)教师队伍建设好。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用“四有好老师”标准、“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和“四个服务”等要求引领教师成长发展,加强师德养成。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把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强化师德监督。教师队伍师德师风良好,学校师生关系和谐融洽。
(四)校园文化建设好。加强对学校教育思想、办学理念等精神内涵的凝练和归纳,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宣传引导,营造新时代校园文化氛围,弘扬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唱响“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强化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校园文化载体,完善学校文体、科学教育设施和场馆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体育竞赛、体育健身活动,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中,打造一批活动品牌,校园文化生活健康丰富。
(五)优美环境建设好。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实现校园建筑、道路、景观等达到使用、审美、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学校平安创建机制。把生态立区战略与建设绿色环保校园相结合,做好卫生、后勤服务和绿化、美化工作,校园环境整洁优美、和谐有序。
(六)活动阵地建设好。巩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阵地,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充分发挥育人功能。强化校园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和“两微一端”新媒体等进行宣传引导,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日常管理。深化网络文化建设和网络素养教育,建好管好用好网络平台,引导师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意识和习惯。建好用好各类学校少年宫、农村中心学校“乡村学校少年宫”,以读养德、以技促能、以乐促智。
第八条 自治区文明办、教育部门负责《自治区文明校园测评细则》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章 创建工作
第九条 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创建。要强化工作措施,抓好任务落实,着力营造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文明校园创建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文明校园创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群团组织协力配合,全体师生广泛参与的创建格局。加强检查督促,及时解决问题。
(二)制定创建规划。依据文明校园标准,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制定文明校园创建规划和方案,明确重点和步骤,分解任务,到岗到人。文明校园创建规划报当地文明办、教育部门备案。
(三)突出创建重点。坚持以道德建设为重点,开展各类道德主题实践活动。抓好文明院系、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食堂等创建,培育文明新风。结合评选“最美教师”“师德标兵”等,促进师德师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四)师生广泛参与。加强宣传教育,坚持全员行动,实现校园创建工作全覆盖。引导广大师生增强创建意识,广泛参与创建活动,在创建中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五)注重创建效果。通过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树立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学校师生关系和谐融洽,各类活动阵地发挥作用充分,校园环境整洁优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有新的进步。
第四章 申报评选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明校园的评选名额,依据各地学校数量、教育质量、创建水平等综合情况,在每个评选周期内由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文明委、宁东管委会文明委负责辖区文明校园申报推荐工作。教育厅直属学校和高职院校文明校园申报工作,由教育厅(教育工委)负责。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在广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基础上,结合实际,在每个评选届期中遴选一批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学校,作为创建自治区文明校园先进学校,报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备案。每届评选的自治区文明校园,原则上从创建自治区文明校园先进学校中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明校园,按照自我检查、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复查审核、社会公示、审议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学校对照《自治区文明校园测评细则》进行自查,按照自愿原则向属地文明办、教育部门申报。接受申报的文明办、教育部门对学校进行审核,以本级文明委名义择优向上级推荐。
(二)市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对本地区申报学校按规定名额进行遴选,对拟推荐的学校进行测评,征求本级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在当地党报及新闻网站进行公示,形成书面报告,以市级文明委名义报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
(三)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对各地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审议名单。
(四)自治区文明委对审议名单进行研究,将审定的文明校园拟命名学校在自治区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评选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禁敷衍了事,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借评选表彰搞不正之风,确保评选工作严谨细致、风清气正。
第十六条 自治区文明校园每届期满后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报自治区文明委重新认定保留荣誉称号。复查由学校提出申请,市级文明办、教育部门进行测评,征求市级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并经公示后,以市级文明委名义提交报告。每届期满后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文明校园”称号。
第十七条 自第一届自治区文明校园评选开始,与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文明校园评选范围相符的学校,不再纳入自治区文明单位评选。
第二十一条 创建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届自治区文明校园申报评选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二)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
(三)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四)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校园环境安全事件;
(五)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六)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等问题;
(七)教师中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或学生中发生欺凌、暴力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评定的自治区文明校园,由自治区文明委颁发表彰决定、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获评自治区文明校园的学校,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可对在创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
第六章 常态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明校园由属地文明办、教育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督导检查,并向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提交专项报告。自治区文明办会同教育部门组织进行暗访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创建工作滑坡,发生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学校,由所在市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进行约谈警告、责令整改,并及时向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报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经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审议并报自治区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已获“自治区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级文明办、教育部门提交调查报告,经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审议并报自治区文明委批准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已获“自治区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出现更名、撤销、分立、合并等情况的,由所在市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向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报备,由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审核是否保留荣誉称号。
(一)仅变更校名的学校,荣誉称号继续保留;
(二)撤销的学校,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三)分设的学校,若原学校是自治区文明校园且学校名称未改变者,原学校荣誉称号继续保留,但分设出的学校不享有“自治区文明校园”称号;
(四)合并的学校,其“自治区文明校园”称号自行终止;
(五)分设出的学校、合并的学校,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自治区文明校园。
第二十四条 被限期整改的学校要认真实施整改,由市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以市级文明委名义报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次年进行复查,合格的给予复牌,如仍不合格即撤销“自治区文明校园”称号。被撤销“自治区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不得参加下届申报评选。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文明校园奖牌、证书,由自治区文明委统一设计、制作,各学校不得自行复制。被撤销“自治区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其奖牌由所在市级文明办及时收回。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明办负责组织推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体规划,促进形成自下而上、整体联动的创建格局。牵头组织检查考评和推荐评选文明校园,组织文明校园创建典型经验宣传,营造文明校园创建浓厚氛围。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制定具体规划,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学校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并作为学校升格提档、评先评优、职称分配比例等重要参考,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落地落实。会同学校调查和摸排师生在校园文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加以解决,为创建文明校园提供指导和保障。会同文明办组织检查考评、推荐评选文明校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创建活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师生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