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文明委〔2018〕10号
各市、县(区)文明委,区直机关文明委,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文明委:
现将重新修订的《自治区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文明委
2018年10月11日
自治区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自治区文明行业创建和管理,推动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全面发展,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推动行业文明创建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据《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文明行业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创新能力强,综合水平达到行业示范、社会认同、群众满意,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着的先进行业。自治区文明行业,是反映行业文明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行业创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促进行业发展创新为目的,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有效提高公共服务管理和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宁夏经济社会事业实现新发展。
第四条 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由自治区文明委统一部署,自治区文明办负责指导和管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行业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文明行业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行业持续开展文明创建两年以上,效果显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标准的,可向自治区文明办申报验收。自治区文明行业实行届期制,每届为四年。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自治区文明行业应具备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形成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责任处室组织协调、行业各级“一把手”负总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全系统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行业文明创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行业总体发展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奖惩。创建工作有专门机构、有总体方案,有活动内容、有经费保障。主管部门加强检查督导、典型示范,确保创建工作组织、制度、活动和效果的落实。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以党建带创建,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抓好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广泛组织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实践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开设“道德讲堂”、选树和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等活动。推动移风易俗,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影响和带动群众除陋习树新风。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强化从业人员道德修养、文化素养和业务技能培训,促进行业干部职工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服务中心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三)管理服务规范高效。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序、服务高效便捷,民主与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与管理制度有机交融,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实现优质服务,行业社会信誉良好。健全和完善便民利民制度,提升办事效率,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员工无违法犯罪,行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邪教、无“黄赌毒”、无封建迷信等现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文化建设特色鲜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突出文化的支撑作用,培育具有时代特征、职业特点的行业文化、行业精神,打造行业文化品牌。行业文化设施完善、文体活动多样、文化气息浓郁,最大限度地满足从业人员精神文化需求,形成文化育人的浓厚氛围。
(五)基层创建活动扎实。广泛开展文明窗口、文明科室、文明班组和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细胞工程创建活动,夯实文明行业创建基础。行业基层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当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中发挥带头作用。履行行业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慈善捐助、扶贫帮困、支教助学等工作。基层单位无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
(六)综合效益显着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年度发展指标和各项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在全区同类行业中领先。发挥行业优势,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满足社会对行业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全行业各项工作整体推进,达到优良作风、优质服务、优美环境的要求,有一批体现本行业特色的优质服务品牌、工作成果等,行业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展现新面貌。
第七条 评定自治区文明行业的前置条件是:行业主管部门获“区直机关文明单位”以上称号;创建活动覆盖行业单位70%以上;行业内处级以上(含处)独立核算单位50%建成自治区文明单位;市、县级文明单位达到50%以上。
第二章 创建工作
第八条 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坚持“属地创建、以条为主、系统自建、条块结合、齐抓共建”的原则。
第九条 行业创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组织、机制完善。行业各级领导班子重视创建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完善行业系统的督导、激励、保障机制,创建活动全员参与,落实到位,效果明显。
(二)科学规划、责任明确。按照自治区文明委工作部署,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科学完备的创建规划、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创建重点和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三)上下联动、活动经常。行业创建100%覆盖基层单位,打造品牌、整体推进、注重效果。发挥行业优势,与属地贫困村、乡镇、社区等开展结对共建。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四)树立典型、示范引领。注重培养和推广行业内先进典型,采取座谈会、推进会等形式学习交流,用先进典型指导和推进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创建规律,提高行业整体创建水平。
(五)加强联系、配合密切。针对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特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自治区文明办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指导,解决倾向性问题。加强行业之间学习交流,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条 自治区文明行业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十一条 文明行业创建实行激励机制。凡行业系统各级文明单位达90%以上、自治区文明单位达50%以上的,其申报验收可不受行业创建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明行业评选程序:
(一)提交申请。全行业凡经过两年以上创建活动、符合文明行业标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文明委提交书面申请。
(二)进行自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创建工作自查,并递交自查报告。自治区文明办依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拟定参加初评的行业名单。
(三)材料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验收自治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有关管理制度、年度创建工作安排、活动和总结。
2.行业机关和基层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及所获荣誉的有关证件;年度行风测评结果、创建活动品牌和评选先进等证明材料。
3.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大事记。
(四)考核验收。自治区文明办协调有关部门、行业组成考核组实地考核,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填问卷等方式,量化打分;征求区直机关工委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评定。其中,行业基层单位考核对象应不少于60%。
(五)审批命名。自治区文明办依据行业文明创建考核验收结果,选定拟命名文明行业名单,提交自治区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审定名单在自治区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明委印发文明行业的命名决定,授予“自治区文明行业”牌匾、证书。
第十四条 被命名自治区文明行业的主管部门,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可对在文明行业创建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明办负责文明行业的创建管理。届期内,文明行业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如期参加自治区文明办统一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完成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文明行业日常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创建工作报告制度。行业年度创建工作总结、活动品牌、先进荣誉等,于每年12月25日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文明办提交书面报告。
(二)实行文明行业例会制度。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文明行业联席会和推进会,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交流经验、部署任务、提出要求。
(三)坚持做好检查督促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基层单位、服务窗口等进行抽查和暗访,督促创建工作,防止松劲和滑坡。
(四)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指导文明行业重视创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实施分类建档,做到资料完整、规范有序、装订成册。
(五)实行网上动态管理制度。开发使用文明创建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创建管理动态化、申报资料网络化、信息报送电子化。
(六)学习借鉴同行业的经验。加强文明行业之间的沟通联系,组织有益于巩固创建成果的互观互学、外出学习等,提升文明行业创建水平。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基层文明单位的指导、考核、监督、管理工作。行业基层文明单位要接受当地文明办的指导,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区直机关文明委对文明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坚持检查和考评,以文明创建促进行风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明行业实行退出机制:
(一)文明行业在届期内,接受自治区两年一次复查,有突出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自治区文明行业实行到届重新申报制度。到届重新申报考评成绩低于85分的,不再保留文明行业荣誉称号。凡到届不再重新申报的,撤销其文明行业称号。
(二)两届命名之间,文明行业主管部门出现主要负责人及部分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票否决”问题的,取消文明行业荣誉称号。
(三)凡被取消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应经过两年以上整改,可重新向自治区文明委申报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明行业测评体系和负面清单参照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和负面清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自治区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