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0月1日,《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据山西日报报道)
红色文化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资源,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对于今天的中国和中国人而言,红色文化都是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是我们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的精神力量。红色文化不是教科书里的文字说教,也不是人们头脑中的历史片段,而是有着现实的载体,那就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红色遗址。因此,要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好记录和承载着红色文化的革命遗址,不能让他们因岁月的流逝而沧桑,因人为的疏忽而憔悴。
当前,尊重和礼敬英烈、保护好红色文化遗址虽已成为全民的思想共识,但在具体行动中,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自然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但其中相当重要的一条,就在于缺乏系统、健全、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在落实过程中,各地也不同程度存在着监督不到位、政策有漏洞等问题,从而导致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柔性乏力、刚性不足。
山西此次颁布的《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这也带了一个好头。作为红色革命老区,山西能够结合自身历史文化特色,率先在红色文化传承和保护上积极作为,既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历史、对文化、对英烈精神的重视和珍视。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理应以法律的名义扞卫英烈的荣光、呵护历史的记忆、传承文化的基因。在国家层面,我们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一定程度上对于承载着英烈精神的红色文化遗址有着保护作用。但各地在落实和推进保护行动过程中,也存在着特殊性、差异性,这就迫切需要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来作为补充和完善。
红色文化是文化自信的支柱,传承红色文化、保护红色遗址,不仅需要思想上的共识、行动上的自律,更需要制度上的监管、法律上的制约,既要润物无声巧宣传,也要时刻拧紧“保险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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