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世君
日前,《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与旧条例相比有不少新变化、新亮点。既有80岁以上老人可领津贴、博物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费,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等福利,也在家庭权益等层面为老人“撑腰”。比如,对于当下常见的“啃老族”,“意见稿”认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按照传统观念,“啃老”行为、违背老人意愿将爹娘分开赡养这一类的“家庭内部矛盾”,是家庭伦理行为,属于道德问题,公序良俗之类的事情,还是“温情脉脉”一点比较好,诉诸法律条文就有“撕破脸”的尴尬。但遗憾之处就在于,很多老人的权益因为没有法律撑腰而毫无保障,有些子女就是对道德约束视而不见,“啃老”者大有人在,不孝者屡见不鲜。用法律为老人权益上一道保险,十分必要。
法律与道德相得益彰,才能支撑起社会文明与秩序的大厦。没有法律,道德独木难支;没有道德,法律也会左支右绌。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所以说大多数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而法律对道德有明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道德约束往往比较模糊,评价标准无法精确量化,通过立法把经济道德、社会道德,乃至家庭伦理道德的一些基本要求法律化,一方面可以强化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从而使良好的道德风尚发扬光大,另一方面对不道德行为进行惩戒和阻止,保护正当的道德权益。
特别是当道德失灵的时候,法律就不能坐视不管。此前,吉林也实施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也是用立法拒绝“啃老”现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有“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苏州市甚至颁布新规,子女如果不“常回家看看”,可能拿不到一分遗产……这都是从法律层面,为老人权益提供了“保护伞”。
法治成功的重要标志,是法律被公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美化“人心”。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既为老人的权益“撑腰”,更为社会道德风尚“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