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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3岁行凶男孩依法不担刑责引发未成年人保护思考
发表时间:2019 10-30    来源: 海宁市文化馆
  近日,“大连13岁男孩虐杀10岁女童”这一案件在网上引发了热议,因为凶手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不追刑责,由政府机关收容教养,为期3年。这样的结果让人愤怒却无奈,愤怒的是一条鲜活的生命逝去、一朵含苞待放的花朵凋零,加害者却不用担刑责,而更无奈的是这已经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了。

  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我们有《宪法》,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当侵害未成年人的人同样也是未成年的时候,法律究竟保护了哪一方?2004年,黑龙江13岁男孩强暴14岁女孩因未成年被释放,判决下达一周后,男孩夜闯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杀害了她的母亲。2016年,14岁少年捅死同学,大言不惭“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2018年,一名13岁女孩因嫉妒肢解同窗,因未成年不予追究刑责。加害者因为未成年获得了重新来过的机会,法律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保护了他们不被歧视,而留给受害者的只有悲痛,只有一句“他还只是个孩子。”

  加害者是未成年,而受害者也是未成年,如果加害者依法无罪了,那么受害者的权益又有谁来保障?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人大常委会正在热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修订,有人认为应当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有人认为应该由家长担责,也有人认为不应为个案修改。但无论是什么建议,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在小区内、学校里、社会上,我们常常能够看到这样的标语,“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倾心呵护未成年,努力促进你成长”,可见关心和守护未成年人,是事关民族传承、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大事,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在各种各样的案例警醒之下,法律能够更完善,保护未成年人能够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责任。

  

责任编辑:金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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