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文明委〔2015〕5号
关于开展丽水市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评选和复评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展示近年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市文明委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丽水市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评选和复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为指导,着眼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于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目标,不断提高创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提供强大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各地和相关部门在推荐时必须注重质量、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推荐的对象不仅要在创建中有突出的工作成绩,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更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度和影响力。
(二)兼顾名额分布的广泛性。主要是在推荐评选文明单位时,要注意拓展领域,优化结构,把评选推荐向新领域拓展,向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拓展,向直接关系民生、具有公益属性的单位企业拓展,兼顾行业分布平衡,避免出现推荐单位过分集中于少数行业系统等现象。
(三)确保评选推荐的公正性。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公布推荐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关要求,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各市确定推荐名单后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各申报对象必须于申报当日起,在辖区、单位(包括基层窗口)醒目处,公布创建目标、规划措施、监督电话和创建责任人等相关信息,有网站网页的还须开设文明创建栏目,公布创建基本信息和创建动态情况。
(四)注重引领风尚的示范性。把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作为推荐的重要标准,纳入考评标准内容。在坚持评选标准基础上,淡化比经济、比规模、比实力、比硬件,强化比文明、比内涵、比风气、比软件。要求推荐对象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服务群众等方面表现突出,对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关注社会评价,创建对象的社会知名度、诚信度、和谐度和创建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高;同等条件下,文明单位应优先推荐风尚文明、贴近民生、群众认可的优秀基层单位。
(五)突出奉献社会的导向性。把服务中心大局、承担社会责任、投身地方建设,积极参与全省和当地城乡文明共建、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活动,作为重要的推荐标准和依据,对在完成“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和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群众广泛认可的申报对象要优先推荐。
(六)严格评选过程的规范性。评选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相关评选程序、标准实施。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对每个申报对象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实至名归,并在上报名单时附上评分情况,纳入管理数据库。市文明办对各地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抽查,综合实地察看、资料审核、问卷调查、随机访谈后,依照测评标准进行评定。对抽查中发现的没有按照程序、标准要求产生的推荐对象撤销推荐资格,同时,酌情追究推荐单位责任。
三、关于评选工作
(一)评选条件
1.丽水市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在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氛围浓厚,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示范作用明显,达到《丽水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已获得县(市、区)及丽水开发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
2.丽水市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条件:在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氛围浓厚,达到丽水市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标准(见附件5),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满意度高的基层窗口单位。
(二)评选名额
1.市文明单位:评选坚持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各县(市、区)及丽水开发区可推荐1-2名。市直属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名额不下达到具体部门或单位。
2.市文明示范窗口:在各行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参考各行业窗口基数,综合对申报单位创建实绩的考评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三)评选程序
1.7月上旬,市文明委下发文件,启动评选工作。
2.各地要向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通报本次评选的要求。各申报对象在其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于9月1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及丽水开发区提出自愿申报,逾期视作放弃。
3.市文明办会同各县(市、区)文明办按《丽水市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程序》(见附件1)对申报对象进行考核和展示评审,并征求各县(市、区)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市直属单位申报市文明单位,在自查自评、自愿申报基础上,可由其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推荐,时间要求与各县(市、区)相同。
4.市文明办组织对各县(市、区)及丽水开发区和市直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5.市文明办根据核查和征求意见情况,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市文明委会议审定、市级有关媒体公示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四、关于复评工作
市文明单位复评标准和程序参照市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和程序执行。根据《丽水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市文明办会同县(市、区)文明办对原有市文明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后,酌情提出继续保留荣誉称号、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荣誉称号等复评建议。经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动态管理,保持市文明单位的先进性,对创建不力、已丧失先进性、考核评分靠后的单位要予以撤销荣誉称号处分,空缺名额不再返还。各县(市、区)的淘汰数量原则上掌握在原有总数的10%。
市文明示范窗口复评工作标准和程序参照市文明示范窗口的评选标准和程序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此次评选和复评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本次评选和复评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不打折扣,确保评选和复评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2.加强过程推进。要以此次评选和复评为契机,把申报、推荐、考核等工作与日常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加强调研指导,注重过程推进,使申报评选、推荐表彰的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创建水平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成为不断提高单位文明程度和干部职工文明素质的过程,成为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浓厚氛围的过程。
3.加强动态管理。各地文明办要切实担负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对现有市文明单位进行考核排名,并上报市文明办备案,作为以后复评的重要依据。市文明单位须每年向市文明办书面如实报告年度创建工作情况。各地在动态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文明办上报,并提出相应意见,切实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4.加强氛围营造。各地要重视做好本次评选和复评工作的宣传,大力营造浓厚氛围,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合力树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良好品牌。要确立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报道创建和评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不断提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层次水平。
请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有关行业和单位于9月30日前将评选和复评工作情况、申报和复评表格及材料(2000字以内)书面及电子稿报送市文明办,申报表和复评表可在(电子邮箱:lsswmb@sina.cn、密码为zjlsswmb)中下载。
附件:1.丽水市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程序
2.市文明单位评选集中展示环节评分表
3.丽水市文明单位申报表
4.丽水市文明单位复评表
5.丽水市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条件
6.丽水市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7.丽水市文明示范窗口复评表
丽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9日
附件1:
丽水市文明单位评选和复评程序
市文明单位须通过自愿申报、公开考评、择优推荐方式,遵照以下评选程序产生。
一、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做好大力宣传,进行广泛发动,形成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及时公布评选《通知》,公开标准条件、程序要求,评选《通知》须下发到所有县文明单位。
二、单位自愿申报
符合条件的新申报单位和复评单位在自评合格基础上,均可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报(市属单位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各地推荐的单位须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市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须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委意见。
三、县考核推荐
1.确定初选名单。各县(市、区)文明办按评选《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和复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参考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结合结构比例等要求,确定初选名单。
2.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县(市、区)将初选名单征求纪委、综治、环保、安监、工商、国土资源、计生、税务等部门意见后,确定进入考核评选环节单位名单。
3.进行考核评选。考核评选包括实地测评和集中展示评审两大部分,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满分100分。市文明单位推荐对象须按以下流程通过公开考核产生。
第一部分:实地测评:各地依据下发的测评表,对照测评项目和内容,对申报单位进行逐一测评,得分按40%折算后计入总分。
第二部分:集中展示评审:所有进入初选名单的单位汇报展示创建情况,由评委现场打分,得分按60%折算后计入总分。评审程序为:
(1)设立评委会。各县(市、区)由文明办牵头组织成立市文明单位集中展示评审委员会,负责现场评审打分。评委会下设专业组、群众组和互评组,各组成员分别由当地文明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社会各界、市民群众代表(9人),申报单位各1位创建工作者组成。
(2)进行展示评审。各县(市、区)文明办适时召开评审会,新申报单位和复评单位以PPT形式,由负责人作10分钟左右创建工作汇报展示,并现场回答1个问题(由于参加申报和复评的单位较多,可分若干次安排展示评审)。评委会各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分标准(附后),综合创建工作和现场表现情况,对各单位进行打分后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当场公布得分(专业组、群众组、互评组的分数分别占评审得分权重的40%、30%、30%,其中互评组各代表不能参与对本单位的打分)。
(3)确定总分排名。综合实地测评、集中展示评审两部分成绩,得出各单位总分排序。
市文明办对直接向其申报和复评的市属单位,也须按照上述考评流程公开竞争、产生入围单位和淘汰单位。
四、审议确定名单
综合核查情况,市文明办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市文明委会议审议通过。
五、进行社会公示
对确定名单在市级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确保推荐单位名副其实,经得起检验。
六、提请表彰命名
根据公示情况,提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附件2:
市文明单位评选集中展示环节评分表
单位名称: 序号:
评分项目(满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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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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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工作
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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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坚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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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绩显着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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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有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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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丰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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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扎实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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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好人宣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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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雷锋活动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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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突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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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表现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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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生动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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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重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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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及总体回答评价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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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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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组别: 评分人签名:
附件3:
丽水市文明单位申报表
单
位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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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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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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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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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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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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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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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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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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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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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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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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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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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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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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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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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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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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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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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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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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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县级以上
集体先进荣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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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被命名为县(市、区)文明单位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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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命名为市文明单位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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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情
况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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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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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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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文明委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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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丽水市文明单位复评表
单
位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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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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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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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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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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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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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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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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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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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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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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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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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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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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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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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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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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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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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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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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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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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县级以上
集体先进荣誉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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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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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情
况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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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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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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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文明委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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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丽水市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条件
一、参评对象
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满意度高、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窗口单位(包括公安系统的派出所、证照中心、交警大队,税务系统的办税服务厅,工商系统的12315举报投诉窗口,建设系统的供水营业厅,电力系统的供电营业厅,交通系统的客运站、收费站、客运班线、公交线路、检查站,文化体育系统的公共文化场馆、数字电视服务窗口,邮政系统的营业厅、投寄窗口,通信运营商的营业厅、客户服务中心,银行系统的营业窗口,保险系统的营业厅,卫生系统的乡镇卫生院,旅游行业的星级饭店、旅行社等)。
二、评选标准
1.宣传氛围好。在醒目位置布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利用电子屏、宣传栏宣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标语和创建工作知识。
2.微笑服务好。大力推广“微笑服务”,普及文明礼仪知识,服务用普通话,遵守职业道德,诚信守法,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和监督电话。有文明劝导员,有义务监督员,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3.环境秩序好。环境整洁美观,无烟头垃圾,无地面积水脏痕,无墙体损坏(或污斑),无随地吐痰,无乱堆乱放,无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无服务设施损坏现象,无窗口门口乱设摊、乱停车现象。
三、评选管理
丽水市文明示范窗口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为加强动态管理,保持市文明示范窗口的先进性,对创建不力、已丧失先进性、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予以撤销荣誉称号。
附件6:
丽水市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单
位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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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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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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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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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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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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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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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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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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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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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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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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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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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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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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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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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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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县级以上集体先进荣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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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情
况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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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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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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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文明委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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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丽水市文明示范窗口复评表
单
位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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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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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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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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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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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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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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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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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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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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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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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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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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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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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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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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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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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县级以上集体先进荣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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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情
况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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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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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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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文明委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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