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在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抚慰金或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抚慰金或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50万元抚慰金或奖金。
将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给予帮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