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文明委〔2019〕12号
全市各单位:
现将《满洲里市志愿服务嘉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
2019年4月15日
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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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志愿服务嘉许制度
为积极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扎实开展,确保《满洲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有关部委下发《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满洲里市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制度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新时代文明实践平台记录情况为依据。
第二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制度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志愿者(义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后,由组织者负责在全国志愿信息系统和新时代文明实践平台发布项目,并为志愿者记录时长,并根据志愿服务时长进行奖励。志愿者(义工)要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培训,认真学习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 志愿者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第六条 志愿者(义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泄漏服务机构的有关资料,如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当事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志愿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和餐食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各志愿服务队根据志愿服务特殊项目需要,可制定带薪休假制度,为专业志愿者创造条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新时代文明实践平台注册并有志愿服务时长记录的志愿者,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条 每年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适时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到先进地区进行学习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