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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委宣传部对标先进补短板争先进位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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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策护航文明之城
发表时间:2019-03-11   来源:莱芜文化馆   字体: [][ ][ ]   [打印] [关闭]

    3月1日,《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条例》施行短短一周时间,便获得了社会各界一致好评,引发热烈反响。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认为,济南摘得全国文明城市桂冠非常不易,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而守住全国文明城市“金字招牌”,不仅要通过动员和宣传提高人们对文明的认识,更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约束。《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是依法治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推动市民文明行为的日常化、普遍化和持续化。“《条例》的出台综合了济南长期以来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和外地先进城市的经验,有很多具体实施细则,为依法管理、精准管理提供了依据。”王忠武说,“文明创建有法可依是基础,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更要让《条例》切实落地,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做文明市民、建文明城市,是每个市民的期盼,更是每个市民的责任。对于《条例》施行,广大市民纷纷竖起大拇指点赞。

  “《条例》的施行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倡导文明行为,并且由法律强制力保障。”从事法律工作的陈钟鸣,同时还是一名参加了10多年志愿服务的泉城义工,他表示,《条例》有力保障了全市志愿服务和泉城义工活动的开展。

  “一座城市的文明,一个人的素质,都是从点点滴滴反映出来的。我们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宣传《条例》、贯彻《条例》,让整个城市的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市民李爱萍说。

  《条例》施行的消息一经爱济南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渠道发布,便引来网友的广泛关注。

  网友“幸福洋溢”留言:“站在新起点,巩固创建成果,擦亮金字招牌,必须建立长效机制。”

  网友“刘俊韬~俊雅鸿儒”评论:“《条例》的正式施行,让文明济南有了法律护航。大赞!我们都是遵守者,都是宣传员,都是监督人,加油!”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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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咱们青年教师参与文明城市创建,走进社区以来,我们社区的4点半学校就改成了全天性的暑假学生辅导课堂。参与活动的教师除了给孩子进行知识辅导外,主要还讲一些假期安全的常识,非常好。”7月19日,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大故事社区党委副书记、社区工作站站长葛长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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