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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新闻作品系侵权 攸县广电台将诉诸法律
发表时间:2017-04-20 03:25    来源:攸县文化馆

  在我国,着作权受法律保护,《着作权法》对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最新修订的《刑法》也纳入了着作权犯罪的内容。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首次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确认了公民和法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此后颁布实施的《着作权法》以及《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作了进一步规定。国家版权局今年4月制订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媒体具有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新闻作品受法律保护,对规范网络版权转载秩序,健全媒体间版权合作机制具有积极作用。

  版权保护。图片来源:网络

  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介绍:攸县有关自媒体未取得攸县广播电视台的同意,擅自转发攸县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文字信息、视频信息以及图片,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根据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如果相关自媒体要转发这些文字信息、视频以及图片,必须取得着作权的许可。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没有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窃他人作品;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一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陈伟提醒:希望相关自媒体平台在转发攸县广播电视台或其他相关单位的信息、视频以及图片时,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不要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使自己深陷纠纷之中。

  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是一项涉及多方的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除了强化自媒体的行业自律,还应加快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联动维权机制。

  攸县广播电视台全媒体中心副主任刘艳春说:“现在自媒体也是一种很泛滥的现象,每个人都开个微信公众号,他就可以发布一些资讯。其实在我们国家,有相关的规定,就是在新闻资讯发布这一块还是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在这一块,我们也希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强管理、规范,因为毕竟新闻资讯还是一些特殊的东西,不是说你随便开个平台就可以做一些资讯的发布。”(攸县文化馆 记者 颜丽平 易宇)


责任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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