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在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等慈善领域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或具体化的规定,助力广州创建“慈善之城”。
平台要核实求助信息
近年来,因个人求助引发的骗捐、诈捐事件时有发生,骗捐者受到舆论谴责,甚至被追究责任。本次草案对个人求助和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了管理,其中提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个人可以向社会求助,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鼓励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除了现金外,还有物资、遗赠等其他形式的捐赠在慈善活动中经常发生。本次草案对容易引发纠纷的物资捐献、遗赠以及冠名捐赠三类特殊捐赠形式予以规范,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草案中作出指引:捐赠人捐赠遗产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设立监督人,监督受遗赠人按照遗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捐赠性经营活动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接受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及款物使用情况。捐赠物资时,捐赠人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由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捐赠人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超过实际需要或者不易储存、运输的捐赠财产,接受捐赠方可以依法采取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理,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鼓励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
捐赠人有权进行捐赠查询
捐赠人有权向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答复。
捐赠人有权按照与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或捐赠记录的捐赠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将慈善活动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