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2.违法行为: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3.违法行为: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处罚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