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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6-12-08   来源:莱芜文化馆   字体: [][ ][ ]   [打印] [关闭]

    为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违法占用道路等违法行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二、所有车辆均应当在规定地点、停车位停放。违反规定随意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车辆不得在城区下列地点临时停放:

    (1)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2)人行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施工地段;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5)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四、对于车辆乱停乱放的,执勤交警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的,车辆应立即驶离;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多次乱停乱放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事关我市城市文明形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希望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各沿街单位、商户应负责好各自门前的停车位施划,并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市民凡发现有损城区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举报电话:5667122。

    特此通告

莱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6年12月8日

中共莱芜市委宣传部 莱芜市文明办 主办
电话:0634-6213198  传真:0634-6286768   邮箱:lwswm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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